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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开庭时,在法院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一般都是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我们一般都是把真实性作为证据的第一属性进行质证,先说这个证据材料有没有真实性,再说有没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或是直接三性都不认可。而且法官在明确证明责任分配情况下,对两造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心证时,也把真实性作为证据的第一属性为前提。对比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究竟哪个才是证据的第一属性?哪个是律师最先要质证的对象?
在平谦律所最近接到的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就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过一个简短的辩论。再次让笔者关注到了现在庭审中有关证据材料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真实关联的思考。
在此案中,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反诉主张,拿出被告自己的申请建房时在建管所备案的图纸,来证明原告没有按图施工,建房合同目的没有达成为由,要求原告对房屋部分分项工程和房屋结构进行返工或重造。笔者在第一次庭审时,对被告提供的所谓施工图纸的复印件质证时,对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对真实性认可,是因为这个图纸虽然是复印件,但真实存在于建管所,也是建管所官方发布的图纸,非被告自己私下制作或伪造的。但此图纸只作为政府对农村自建房房型的一个参考性文件,不作为实际施工图纸,也同时不具备施工图纸的结构和功能,而且也没有诉讼两造任何签字或盖章,不具有关联性,即没有证据证明力。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增加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按照施工图纸建造窗檐6处和椽子12处。为了证明他们的主张,被告代理律师再一次提供了和第一次庭审时的同样的一份图纸,但这次是彩色图纸。笔者质证,该图纸不是真实的施工图,只是官方效果图,并不是施工图纸,而且椽子只是木质房屋上才有的结构,而案涉房屋是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屋顶,不存在椽子。被告代理律师一下子好像抓到了笔者二次庭审质证的矛盾处,对法官说:“原告对图纸的质证存在前后矛盾,实际上被告举证的图纸和第一次庭审中的证据2是同一份图纸,只是证据2是复印件,这次是彩色清楚的施工图纸。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对图纸质证时真实性认可,这次对更加清楚的彩色的施工图纸真实性不认可,显示原告不诚信。上次对真实性认可,就证明这个就是施工图纸”。笔者立即反驳说:“第一次庭审中,只说图纸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在证据法中,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才是证据的第一属性,而真实性的东西多了,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是真实的,难道凡是真实的东西,都可以拿到法庭来当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吗?任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虽然真实,但不可以作为认定作为争议焦点的事实的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显然把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和真实性的真实关联搞混了,以为只要是真实的证据材料,就一定具备证明力,笔者对图纸真实性认可,就证明了这个图纸就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原告没有按图纸施工,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证据法理论中,真实性(有时也称客观性)只是证据作为诉讼中进入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入口”,只是作为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一个最基本属性,因为一切不真实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没有真实性即不具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资格,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质证关于证据材料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的问题。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是作为诉讼中进入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后认定事实依据的“出口”功能,也即作为对案件争议焦点的事实的证明作用与证明价值的基本属性。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是其本质和自然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非伪造的一切真实存在的客观的和主观的自然状态性质。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法律属性,是一种人为和法定的属性,是通过人的认识和法律规定的与争议焦点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性质。
关联性是证据法中的首要规则,是一切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证据关联性有二个内涵,一个是实质性关联,一个是证明性关联。
实质关联性是指证据所指向的证明对象必须是能够确定案件结果的事实。在与案件结果无关的情况下,事实并不属于实质事实;相反,只有对案件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才属于具有实质性事实的事实。因此,实质性描述的是案件争议焦点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所以,看一份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案件的结果事实,关键是要看这一事实对案件结果是否有影响。
证明性关联就是证据必须使能够决定案件结果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具有更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趋势。在判断关联性时通常不涉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但是会涉及证明力有无的问题。
法庭质证和辩论中,笔者一般将关联性作为第一属性质证,然后从证据载体的客观性、思想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后对合法性进行质证。尽管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性缺一不可,但是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次序不能改变,因为如果前置属性缺失,后续属性的质证就没必要进行,从而节省时间,增加诉讼效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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