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谈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证
2022-02-17
我们生活的空间无处不充斥着“电子数据”,用于诉讼活动的也叫“电子证据”。所谓“电子证据”,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产生的以信息形式存在的证据,比如,我们用的手机,其中就有使用微信聊天、发朋友圈、短信等形式产生的记录、手机与基站连接产生的通讯记录、与 GPS 卫星联系产生的记录、连接5G或WI-FI 产生的记录等。用电脑打开Word文档、播放 PPT 等,其中就会产生很多记录、临时文件、杀毒痕迹等信息;这些证据形形色色,表述也五花八门,基本上只要你使用电子产品,都会产生电子痕迹,这些痕迹就是电子数据。从英文来看,常见的表述就有不下十种,主要包括 electronic evidence、eigital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 、computer-based evidence等等;从中文来看,常见的表述也有近十种,除了“电子证据”之外,还有“计算机证据”“计算机数据证据”“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等。
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现在在法院诉讼中电子数据出现的比例越来越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过:“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诉讼活动中电子证据面临的真实性障碍,从深层分析可归因于观念冲突。基于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研究表明,认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从原件、具象、整体和空间的理性立场出发,遵循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与虛拟场理论;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合为良好的真实性保障。这就构成了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
就法庭质证环节而言,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也得和其它证据形式一样,笔者都是按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顺序进行质证。电子证据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使能够使诉讼争议焦点的待证事实要件的存在或不存在具有更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趋势,这里就不作展开,可以下期讨论。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质证,即物理层面、内容层面、思想层面。
因为电子数据领域的范围广泛,现在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说明这三个层面的真实性的质证。
物理层面,即我们所说的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在物理上其实是无形的,只是记载于特定载体上的一种电子信号,没有重量,也没有体积,只是通过二进制信号,再经过复杂的运算,通过特定的方式,以特定的物理器件呈现出来的一种看似有形实质无形的信息。这里说的物理层面,只是对于储存“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等载体而言。“电子证据”是最容易失真的证据形式,是欺骗性极高的一种证据。“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的新产物,本身具有易改且不易被察觉的特性。我们提交法庭的微信聊天、朋友圈截图、短信截图等,如果只提交图片,不提交原始载体,就不能排除用图片修改软件伪造的可能性。现在网络上自动生成聊天记录的软件很多,而且很智能,输入内容便可一键生成。各种图片处理软件和虚拟场景软件很容易做出外观真实的图片形式的聊天记录。所以光凭聊天的图片,而不提供聊天的手机中原始信息,因为凭借现有技术,还无法在手机里模拟或修改微信里的聊天内容。不过也不排除绝对的技术高手通过修改底层源码来篡改和伪造内容,但这个不是一般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完成的事。即使有这样的漏洞,腾讯公司也会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修复,所以只要提供手机里的原始信息,法院对于载体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所以光有图片,没有聊天手机提供原始载体,在庭审中对造一句“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那证据提供方会面临很不利的局面。在平谦律所承办的一起竞业限制纠纷的劳动仲裁一案中,由于我方当事人只提供给我们被申请人朋友圈的截图,但因为被申请人的朋友圈设置了三天可见,到我们拿到截图时,已经看不到对方朋友圈的内容了,而且有可能在我们提起仲裁时,对方为了消除对自己不利的所有信息,把相关朋友圈删除了。由于我方不能提供手机里朋友圈的原始信息,现在对造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而这个朋友圈恰恰是可能决定本案实体权利的关键证据。微信朋友圈这个“电子证据”的物理层面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仲裁委也不再进行内容层面和思想层面的质证,虽然朋友圈上的照片真实存在,人物真实存在,质证也不再继续进行。还有一种情况,即原来聊天的手机已经更换或丢失,通过数据转移或聊天备份产生的聊天记录,物理层面真实性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经过数据二次打包的电子文件,相对于在原始手机中而言,更加容易被篡改。一般对于民事诉讼领域,对于此类证据材料一般会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刑事诉讼领域,可能要通过技术手段,通过其电子痕迹、必要时依托区块链技术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笔者拿到第一时间,先去思考其原始载体是否存在、是否有被篡改的可能、生成或修改时间是否与待证事实要件相关联。“电子数据”生成时和诉讼时保持原始性、 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问题。
内容层面,即“电子数据”呈现给我们的通过身体器官可感知的信息,比如文字、图片、影像、声音、甚至味道等。“电子数据”怎么会产生味道,因为当一种电子信号,需要用人的鼻子才可去识别的时候,就产生了味道,区别于物证上产生出来的味道。手机微信里直接展现出来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用来记载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即为内容层面。简单而言,“电子数据”内容层面真实性的质证,一般先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再者看其是否存在增加、修改、删除等问题,以及与本案其它证据材料所表达的事实能否相互验证。
思想层面,即“电子数据”表达出来的行为人的真实思想和行为。“电子数据”思想层面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所表达出来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包含的信息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准确证明案件事实。“电子数据”内容表达思想的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核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第29条第3款规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这意味着,法官在审查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时,应当审查证据的内容信息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则可以认定电子证据的思想内容为真。
总之,“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证,一般着眼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意思表达真实性。不可否认的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比重将越来越大。电子证据现在在中国,不仅“入法”获得了独立的证据地位,更是当仁不让地呈现出“证据之王”的新气象。或许在将来,诉讼可以实现全部电子化,也就是传统的书证、物证可能会被电子数据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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